消毒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消毒剂、杀菌剂、抗菌剂、抑菌剂等消毒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含结论),对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明确的检验方法的,可以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对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疏忽管理给予认真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检验产品:
(1)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一个分支机构或车间、委托生产加工。其中,消毒剂和抗(抑制)菌制剂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消毒器械应当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不具备杀菌因子测定条件的应当进行模拟现场试验;生物指示物应当进行含菌量测定,化学指示物应当进行颜色变化情况测定,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应当进行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
(二)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的,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pH值、一项抗力较强的微生物杀灭(或抑制)试验和稳定性试验;使用原送检样品的只需做稳定性试验;
(3)增加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制)菌制剂的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应进行相应的理化、微生物杀灭(或抑制)和毒理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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